- 作 者: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翻译
- 出 版 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8年09月01日
- ISBN:9787509509548页 数:2418页
- 尺 寸:版 次:
- 市场价格:500.00
- 分 类:会计准则 > 其他图书
引言
中国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该准则体系既考虑了中国国情,又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作为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熟悉并了解这些准则是必须的,而了解国际会计准则能在很到程度上帮助您理解中国会计准则的背景和由来。
这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8》是由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组织翻译出版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出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8》的中文版,且经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认可,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的正式出版物。
该书共收录了截至2008年1月1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批准的8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9项国际会计准则、13项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和11项解释公告,其中近年来修订的一些准则将于2009年之后开始生效。
内容提要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出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8》共收录了截至2008年1月1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批准的8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9项国际会计准则、13项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和11项解释公告,其中近年来修订的一些准则将于2009年之后开始生效。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先后于2000年、2002年和2004年组织翻译了中文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合订本,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在成功翻译前三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合订本的基础上,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又组织人员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8》进行了翻译,经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认可的中文翻译审核专家组审核。中文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8》是经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认可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官方译本,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的正式出版物。
我国2005年建成并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考虑了中国国情,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借鉴作用。我们将跟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变化,结合我国实际,实现中国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目录
本版合订本的主要改动包括:
3项修订的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
1项修改的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
由这些修订或修改的准则导致的对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改;
2项新解释公告——《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3号》和《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4号》。
还包括2007年2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应循程序手册》。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已被新版本取代,原版本已被删除。
新公告
本版本中包含的修订或修改的准则和新解释公告具体如下: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2008年修订)取代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2004年发布)。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要求自2009年7月1日开始采用,但允许提前采用。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2007年修订)取代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2003年修订、2005年修改)。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对整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术语做了介绍,并要求自2009年1月1日开始采用,但允许提前采用。
《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2007年修订)取代了 《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1993年发布)。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要求自2009年1月1日开始采用,但允许提前采用。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2008年修订)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2003年修订)。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要求自2009年7月1日开始采用,但允许提前采用。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3号》和《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4号》
本版中包含的由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制定的2项新解释公告是: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3号——客户忠诚度计划》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4号——〈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对设定受益资产的限制、最低资金要求及其相互作用》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3号》要求对自2008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采用。《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4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开始采用。允许提前采用《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3号》和《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4号》。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的修改
《给予条件和取消》(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修改)于2008年1月发布,并要求自2009年1月1日开始采用。允许提前采用。相应的修改内容已经包含在本版合订本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中。
改动的其他材料
迄今为止,生效日期”部分的一些段落采用粗体字,其他段落采用普通字体,这主要是由于历史的原因。该部分的这种区分已经很久不再有意义了。因此,为了保持整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一致性,那些原来采用粗体的段落现在均采用普通字体列示。为与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起发布的大多数指南相一致,在引用实际日期(如2003年)的示例中,这些日期被恰当地推广(如20×3年)。
在《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中,为了减少相互参照,也为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普遍采用的方法保持一致,其结论基础的段落前均加了前缀BC”译者注:由于中文行文习惯,中文译稿中结论基础的段落号前未加前缀BC”。。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结论基础中的相关交叉参照部分也做了相应改动。
术语汇编和索引已被修订。
还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做了一些较小的编辑性更正(包括必要的更新):这些更新可在网站上获得。
文件的最新文本
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合订本的文本中包括了截至2007年12月31日批准的和要求自2008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采用的所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包括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的最新汇集版本。在12月31日尚未发布但已获批准的三项文件包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的修订和修改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于2008年1月10日发布,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的修改于2008年1月17日发布。因此,本版中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文本为截至2008年1月17日发布的。
预读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章程
(在2000年5月24日苏格兰爱丁堡会议上,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成员批准通过,并在2002年3月5日和2002年7月8日以及2005年6月21日和2007年10月31日,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受托人修订)
名称和目标
1.本组织的名称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简称IASCFoundation”)。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简称IAsB”)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的准则制定机构,其结构和职责在第18款至32款中规定。
2.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的目标是:
(1)本着公众利益,制定一套高质量、可理解的且可实施的全球性会计准则,这套准则要求在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中提供高质量的、透明的且可比的信息,以帮助世界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和其他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
(2)促使这些准则得到使用和严格的应用;
(3)在履行与(1)和(2)相关的目标时,适当考虑中小主体和新兴经济体的特殊需要;以及
(4)促使国家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达成高质量解决方法的趋同。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的治理
3.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由受托人和由受托人根据本章程的条款可能任命的其他治理机构负责进行管理。受托人应尽他们最大的努力,确保本章程的要求得到遵守;但是,如果经75%的受托人同意,他们有权为了本章程运作的可行性而对其进行较小的变动。
受托人
4.受托人由22人组成。
5.受托人负责选择所有的续任受托人,以填补正常退休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空缺。在选择时,受托人应遵循第6款和7款设立的标准,如果即将退休的受托人原来是与一个或多个国际组织共同协商后选定的,受托人尤其应与第7款提出的国际组织共同协商,以选择一个与即将退休的受托人有类似背景的受托人。
6.所有受托人应向作为高质量全球性准则制定机构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明确地承诺,通晓财务知识并能满足时间上的要求。每个受托人应能够了解,与制定世界资本市场或其他使用者使用的高质量全球性会计准则的采用和应用相关的挑战,并保持对此的敏感性。受托人整体应能够广泛反映世界资本市场、以及不同的地区和职业背景。应要求受托人正式承诺其在所有事务上均本着公众利益。为了确保具有广泛的国际基础,受托人中应有:
(1)6位受托人来自北美;
(2)6位受托人来自欧洲;
(3)6位受托人来自亚洲/大洋洲地区;以及
(4)4位受托人来自其他地区,但需要考虑总体的地区平衡。
7.受托人作为一个团体应由职业背景适当平衡的个人成员组成,包括审计师、财务报表编制者、使用者、学术界以及其他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官员。受托人中的2位一般应是著名国际会计公司的高级合伙人。为了达到这一平衡,应在与国家和国际的审计师组织(包括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财务报表编制者、使用者和学术界协商后选定受托人。受托人应制定邀请推荐的程序,邀请来自这些相关组织的任命建议并允许个人自我推荐,包括公告空缺职位。
8.受托人的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任一次;为了保持连续性,一些首任受托人的任期应该错开,以便在4年或5年后退休。
9.根据第14款的表决要求,受托人可以因业绩不佳、行为不端或没有能力而终止对某个人作为受托人的任命。
l0.受托人主席应由受托人从其自身成员中任命。在受托人一致同意后,不论被任命者原来作为受托人提供的服务,从其被任命为主席之日起担任主席,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一次。
11.受托人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会议,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支付与承担职责相符的年费和每一次会议费,这些费用将由受托人确定。因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业务发生的差旅费应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负担。
12.除第13款所设立的权利和职责外,受托人可以签订被认为是实现组织目标所必需的运营性承诺和其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产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理事签订雇佣合约。
13.受托人应:
(1)承担建立和保持适当筹资安排的职责;
(2)制定或修改受托人的运行程序;
(3)确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将在其中运行的法定主体,该法定主体一般应是一个基金会或者其他使其成员承担有限责任的团体组织,并且建立该法定主体的法律文件应包括与本章程条款的要求相同的条款;
(4)按照应循程序,审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的地点,包括它的法定所在地和业务所在地;
(5)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调查在那些慈善或类似资助有助于筹资的国家寻求慈善或类似资助的可能性;
(6)举行公开会议,但可以自主决定非公开讨论某些特定问题(一般仅是关于人员挑选、任命和其他人事问题以及筹资);以及
(7)公布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活动的年度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对来年的优先安排。
14.召开受托人大会的法定人数为60%的受托人亲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