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天地

《2006企业会计准则》

  • 作  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出  版  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6-2
  • ISBN:7505854410页  数:189
  • 尺  寸:16开版  次:
  • 市场价格:25.00
  • 分  类:会计准则  >  其他图书

内容提要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涵盖了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交易,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充分趋同,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财务报告的编制者、使用者、注册会计师、政府监管部门、会计教育研究部门等将产生较大影响。为便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将这次发布的39项会计准则汇编成册。
  这次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是在综合考虑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后做出的又一次重大会计改革,在我国会计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新建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几乎涵盖了现行所有企业的所有经济业务,影响广泛,规范性强,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方面的许多空白,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向,进一步统一了会计原则,提高了准则的可操作性和可理解性,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本书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本书不含准则指南。

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预读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