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现将《小企业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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