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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54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作者:财政部 来源:转载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4-05-01

发文标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54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4-04-27
实施时间: 2005-01-0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下载全文: 小企业会计制度.pdf
相关法规: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专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

  54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一、本核算小企业日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二、小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出应由日常销售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小企业收到因多计等原因退回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的各种税金,应于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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