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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作者:财政部 来源:转载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4-05-01

发文标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4-04-27
实施时间: 2005-01-0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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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专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购入的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 债券投资。小企业应在本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面值;

  2.溢折价;

  3.应计利息。

  (二)其他债权投资。小企业应在本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明细1账进行明细核算:

  1.本金;

  2.应计利息。

  企业购入债券所发生的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长期债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一) 以支付现金方式购入的长期债权技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应收利息,还应扣除应收利息部分)后的金额作为债券技资的成本。

  (二) 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债权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

  四、债券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 小企业购入的长期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作为债券技资的成本。该成本减去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时以直线法摊销。

  长期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按期计提的利息,记入本科目;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于确认利息收入时,记入“应收股息”科目。

  (二) 小企业购入长期债券付款时,按债券面值,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借记“应收股息”科目。

  (三) 小企业购入溢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股息”科目(或本科目),按应分摊的溢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技资收益”科目。企业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对于每期应分摊的折价金额,应增加投资收益。

  (四) 出售债券或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收回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对于记入“应收股息”科目的应收利息,应贷记“应收股息”科目,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小企业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技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其他债权投资到期收回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他债权投资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小企业应按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进行明细核算,并按债权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本金(或本息)和未摊销的溢折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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