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财政部 来源:转载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4-05-01
发文标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5501 营业费用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4-04-27
实施时间: 2005-01-0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下载全文: 小企业会计制度.pdf
相关法规: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专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
5501 营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销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收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工资、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商品流通企业可不单独设置“管理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并入本科目。
二、小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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