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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3141 利润分配

作者:财政部 来源:转载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4-05-01

发文标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3141 利润分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4-04-27
实施时间: 2005-01-0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下载全文: 小企业会计制度.pdf
相关法规: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专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

  3141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现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 其他转入;

  (二)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三) 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五) 应付利润;

  (六) 转作资本的利润;

  (七) 未分配利润。

  三、小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贷记本科目(其他转入)。

  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时,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应当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四、小企业按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应转增资本的金额,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转作资本的利润),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五、小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增设“58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借记有关科目,按应调整增加的应交税金,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应按调整减少的所得税,借记“应交税金”科目,按扣除调增应交税金的部分,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按两者的合计金额,贷记有关科目。

  经调整后,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应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则作相反会计分录。

  六、年度终了,小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七、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小企业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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