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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3101 实收资本

作者:财政部 来源:转载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4-05-01

发文标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3101 实收资本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4-04-27
实施时间: 2005-01-0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下载全文: 小企业会计制度.pdf
相关法规: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专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

(三) 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3101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小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应作为资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二、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一) 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小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投资者应享有小企业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应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技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投资者应事有小企业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三、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 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

  (二) 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四、小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因减资而使股份发生变动量的情况,在本科目的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五、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出资的,应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投资,在投资者账户有关明细账及备查记录中转为受让方。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实有的资本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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