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财政部 来源:转载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4-05-01
发文标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1701 固定资产清理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4-04-27
实施时间: 2005-01-0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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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专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
1701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应交纳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小企业于生产经营期间产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生产经营期间产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应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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