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财政部 来源:转载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4-05-01
发文标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1301 待摊费用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4-04-27
实施时间: 2005-01-0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下载全文: 小企业会计制度.pdf
相关法规: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专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
1301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等。
企业发生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当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小企业对低值易耗品采用分次摊销法的,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按领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三、小企业预付给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等,应于预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财产保险费应在保险的有效期限内、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应在租赁期间内平均摊销,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小企业发生其他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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