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财政部 来源:转载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4-05-01
发文标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1121 应收股息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4-04-27
实施时间: 2005-01-0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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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专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
1121 应收股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进行股权投资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及进行债权投资应收取的利息。企业应收被投资单位的利润,以及购入股权投资时包含的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和购入的债券投资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也在本科目核算。
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小企业购入股票,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的债券,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技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收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技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于被技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小企业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以及取得的分期付息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按应取得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债权投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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