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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1111 应收票据

作者:财政部 来源:转载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4-05-01

发文标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1111 应收票据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4-04-27
实施时间: 2005-01-0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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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专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

   111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小企业应在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入账。带息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三、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一) 小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科目。

  (二) 小企业收到应收票据以抵偿应收账款时,按应收票据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 小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支款通知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应按转作贷款的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 小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收到或支付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计提的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收到或支付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 应收票据到期,应分别情况处理:

  1.收回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应计提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四、小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未计提的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小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待到期不能收回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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