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财政部 来源:本站整理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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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其他长期负债
第七十六条 其他长期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存款、保户储金、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等。
(一) 长期存款,是指金融企业吸收存款单位和居民个人存入的1年(不含1年)以上的定期存款。
(二) 保户储金,是指保险公司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的保险业务,收到保户缴存的储金。
(三) 长期借款,是指金融企业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四) 长期应付款,是指金融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
第七十七条 其他长期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
其他长期负债应当按照负债本金以及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分别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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