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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三章 第三节——长期准备金

作者:财政部 来源:本站整理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2-01-16

  第三节 长期准备金

  第七十一条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其长期准备金主要包括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等。

  第七十二条 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1年(不含1年)以上的长期财产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系统合理的方法计算的结果入账。

  第七十三条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人寿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保险精算结果入账。

  第七十四条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保险精算结果入账。

  第七十五条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于年末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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