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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6节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6-04-02

  第906节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

  (a)总论。——根据本法案在美国法典第63段第18章的1349节后加入:

  “§1350.公司官员证明财务报告失败

  (a)证明定期财务报告。——每一份由发行证券的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节或15(d)节向SEC申报的包含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都应包括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写声明。

  (b)内容。——(a)小节中要求的声明包括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是完全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节或15(d)节的要求编写的,定期报告中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c)罚则。——无论是谁——

  (1)知道包括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没有满足本节的所有要求却根据本节(a)和(b)小节签署证明的,应该被处以最多$1,000,000的罚款,最多10年的监禁,或并罚;或

  (2)明知包括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没有满足本节的所有要求却根据本节(a)和(b)小节蓄意签署证明的,应该被处以最多$5,000,000的罚款,最多20年的监禁,或并罚。”

  (b)文字修改。——美国法典第63段第18章开始的目录中在结尾处增加:

  “1350.公司官员证明财务报告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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