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6-04-02
第802节 篡改文件的刑事责任
(a) 总则——修订美国法典第18部分第73章,在其结尾处增加——
“§1519.在联邦调查和破产过程中销毁、更改或伪造记录
在美国各政府部门的管辖权限内的或在涉及第11章的案件中,以及与此有关或是其前案的案件中,以阻止、妨碍或影响调查或正当行政行为为目的,在任何记录、文件或有形物中故意更改、销毁、破坏、隐瞒、掩盖、伪造或作假帐,应根据本章被处以罚款,20年以下的监禁,或一并处罚。
§1520.销毁公司审计记录
(a) (1) 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10A(a)节(15 U.S.C 78j-1(a))规定的证券发行者进行审计的审计师,应该保留所有审计或复核的工作底稿5年,从审计或复核的财政年度末开始。
(2) SEC会应该在充分的公告和评议后,在180天内颁布相应的关于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10A(a)节(15 U.S.C 78j-1(a))规定的证券发行者进行审计时保留相关的记录的法规和规章,范围包括工作底稿,作为审计和评论基础的文件,备忘录,通信,通讯件和其它与审计和评论有关的创建、发送和接收的以及写有结论、意见、分析、财务数据的文件和记录(包括电子记录)。SEC可以在充分的公告和评议后,经常对这些法规和规章进行修订和补充,以确保达到本节的目。
(b) 蓄意违反(a) (1)节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a) (2)节颁布的法规和规章,应根据本章被处以罚款,20年以下的监禁,或一并处罚。
(c)本节不能被认为是消除或减轻其它联邦或州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或禁止销毁文件的责任。”
(b) 文字修改。——美国法典第73段第18章开始的目录的结尾增加:
“1519.在联邦调查和破产中销毁、更改或伪造记录。
1520.销毁公司审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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