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6-04-02
第603节 联邦法院规定的市场禁入权
(a)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节(d)中结尾中加入以下内容:
“(6)关于禁止参与发行低价股票(penny stock)的法院权力――
(A) 总体要求——根据第(1)段的规定,对于在低价股票发行中存在不当行为的人,法院可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暂时或永久禁止当事人参与股票发行业务。
(B) 定义——本节中,“参与低价股票发行的人”包括担任经纪人、交易商或发行人,目的在于发行、交易或引诱投资者买卖低价股票的行为。SEC可以依法规定其他行为,适当作出部分或全部的例外性规定,规定有条件和无条件,等等。”
(b) 《1933年证券法》第20节结尾中加入以下内容:
“(g)关于禁止参与发行低价股票的法院权力——――
(1) 总体要求——根据第(a)段的规定,对于在低价股票发行中存在不当行为的人,法院可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暂时或永久禁止当事人参与股票发行业务。
(2)定义——本节中,‘参与低价股票发行的人’包括担任经纪人、交易商或发行人,目的在于发行、交易或引诱投资者买卖低价股票的行为。SEC可以依法规定其他行为,适当作出部分或全部的例外性规定,规定有条件和无条件,等等。”
【版权声明】文章来源:网络,文中或封面图片来自授权原作者及互联网。为非商业用途使用。
如因版权等有疑问,请于本文刊发30日内联系安越(微信:yuexianghui03)。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最终解释权归安越所有。
上海安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021-58362000
15801919100(公开课24h服务)
15801990967(内训24h服务)
15801990967(管理咨询24h服务)
关注安越官方微信
CopyRight © 安越咨询 版权所有 沪ICP备 05001842深耕欧美管理会计理念,聚焦中国企业实践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