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6-04-02
第408节 加强定期信息披露的复核
(a) 定期、系统地复核——SEC应本着保护投资者为目的,定期、系统地对发行证券公司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节(a) 所作的披露(包括依照Form 10-K填报的报告)进行复核。这些公司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是在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即NASDAQ)交易。上述复核应包括对发行证券公司财务报表的复核。
(b) 复核的标准——为了安排上段要求的复核,SEC应重点考虑如下公司:
(1) 有重大重编报表行为的公司;
(2) 与其他公司相比,股价波动异常的公司;
(3) 市值最大的公司;
(4) 市盈率不一致的新兴公司;
(5) 其经营状况能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方面产生重要影响的公司;
(6) SEC认定的其他情况。
(c) 对复核期间的要求——在本节要求下,对于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节(a)或第15节(d)要求上报报告的发行证券公司,SEC至少对这些公司每三年复核一次。
【版权声明】文章来源:网络,文中或封面图片来自授权原作者及互联网。为非商业用途使用。
如因版权等有疑问,请于本文刊发30日内联系安越(微信:yuexianghui03)。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最终解释权归安越所有。
上海安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021-58362000
15801919100(公开课24h服务)
15801990967(内训24h服务)
15801990967(管理咨询24h服务)
关注安越官方微信
CopyRight © 安越咨询 版权所有 沪ICP备 05001842深耕欧美管理会计理念,聚焦中国企业实践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