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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节 加强定期信息披露的复核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6-04-02

  第408节  加强定期信息披露的复核

  (a) 定期、系统地复核——SEC应本着保护投资者为目的,定期、系统地对发行证券公司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节(a) 所作的披露(包括依照Form 10-K填报的报告)进行复核。这些公司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是在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即NASDAQ)交易。上述复核应包括对发行证券公司财务报表的复核。

  (b) 复核的标准——为了安排上段要求的复核,SEC应重点考虑如下公司:

  (1) 有重大重编报表行为的公司;

  (2) 与其他公司相比,股价波动异常的公司;

  (3) 市值最大的公司;

  (4) 市盈率不一致的新兴公司;

  (5) 其经营状况能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方面产生重要影响的公司;

  (6) SEC认定的其他情况。

  (c) 对复核期间的要求——在本节要求下,对于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节(a)或第15节(d)要求上报报告的发行证券公司,SEC至少对这些公司每三年复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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