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6-04-02
第407节 有关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信息披露
(a) 定义“财务专家”的相关规定——SEC应当从保护公众利益和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应的规定,要求发行申请人在根据本法第13节(a)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节(d)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时,披露是否在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存在1名由SEC定义的“财务专家”,如果没有应当说明原因。
(b) 相关因素——在按照(a)中规定对“财务专家”进行定义时,SEC应当考虑专家是否具有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的教育和执业经历,是否曾在发行人担任过财务总监、财务主管、会计主管或从事过相当职位的工作。
(1) 能够理解公认会计原则和财务报告;
(2) 具有下列经历:
(A) 为一般(可比)发行人编制或审计财务报表的经历;
(B) 运用会计原则进行会计估计、应计事项、准备计提等方面的工作;
(3) 具有内部财务控制方面的工作经验;
(4) 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有较好理解。
(c) 规定制定的时限——――
(1) SEC应当在本法生效后90天内发布落实本节规定的法规的征求意见稿;
(2) 在本法生效后180天内,SEC应当发布上述规定的最终稿(生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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