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6-04-02
第403节 同管理层和主要股东有关的经济业务的披露
(a) 修订——《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节的标题及(a)小节更改为:
“第16节 董事、官员和主要股东
(a) 披露要求——
(1) 要求报备的董事、官员和主要股东——超过10%权益证券(依据本法第12节注册。可豁免证券除外)的直接或间接受益人,或发行上述证券的公司之董事、官员,均应按本小节规定向SEC报备(若该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注册,则也应向相应交易所报备)。
(2) 报备时间——
(A) 在上述权益证券在交易所注册之时或依据本法第12节(g)填报的登记表生效之日后须完成此条款要求的报备;
(B) 在成为上述证券受益人、董事和官员之后10日内,须完成此条款要求的报备;
(C) 若存在上述所有权转换或董事、官员买卖包括该证券的掉期合约(在美国金融服务法第206节(b)定义),须在交易执行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之前,或在SEC确定上述日期不可行并规定的其他时间内,完成此条款要求的报备。
(3) 备案表内容――
(A) 涉及(2)段 (A)、(B)条款情况的,备案表中应包括上述发行证券公司的全部权益证券的金额;
(B) 涉及(2)段 (C)条款情况的,备案表应揭示报备人在报备日的所有权情况、所有权的变动情况和掉期合约的最新买卖情况。
(4) 电子化报备及可行性——在本法案颁布后一年内开始:
(A) 涉及(2)段 (C)条款的备案表应采用电子化报备;
(B) SEC应于报备日前在公开的互联网站点上公布所有的报备信息;
(C) 发行证券公司也应于报备当日在其公司网站(若公司拥有互联网站)上公布报备信息。”
(b) 生效日——本法案颁布30日后,本节所作修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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