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6-04-02
第402节 强化利益冲突的信息披露
(a) 禁止向管理人员提供个人贷款——本法案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节做出修订,并在其结尾处增加下述内容:
“(k) 禁止向管理人员提供个人贷款——
(1)总则——任何发行证券公司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其附属机构)地以提供个人贷款的方式,向其董事、执行官员(或同等职位的人员)扩展或维持信贷、安排信贷延期、更新信贷扩展的行为均属非法。发行证券公司在此节内容生效之日已有的信贷扩展,且在本节规定生效日或生效日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重大修改,将不适用此项条款。
(2) 限制——上段的规定并不包括住房维修贷款、住房建造贷款(在《住房贷款法》第5节定义)、消费者信贷(在《借款真实性法案》第103节定义)、开放型信贷计划下的信贷扩展(在《借款真实性法案》第103节定义)、信用卡(在《借款真实性法案》第107节(c)(4)(e)定义)以及经纪人或交易商向其雇员提供的用以证券交易(而非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任何信贷扩展,而该信贷扩展系联邦储备系统委员会的制度或规定所允许的,且该信贷扩展:
(A) 以上述发行证券公司消费者信贷计划的一般条款制定或提供;
(B) 属于发行证券公司向公众提供的信贷计划的一种;
(C) 是发行证券公司依据市场条款制定的,或是其条款不比公众适用的条款更加优惠。
(3) 关于此类贷款的解释性规定——若某项贷款是受联邦储备法第22节(h)的内部借款限制管辖的,则(1)段中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存款保险机构(在《联邦存款保险法》第3节定义)所提供之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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