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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节 定期报告中的披露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6-04-02

  第401节  定期报告中的披露

  (a) 信息披露要求——《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节后面增加下列内容:

  “(i) 财务报告的准确性——根据本法规定,向SEC申报的财务报告必须遵循公认会计原则(或按公认会计原则调整),并且应当反映出注册会计师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以及SEC的规定和信息披露规范所作出的一切重大调整。

  (j) 资产负债表的表外业务——SEC将在本法生效后180天内出台相应的规定,要求在公司申报的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所有重大的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合同、义务(包括或有义务),如果发行人同非并表实体和其他个人之间存在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其变动、经营成果、流动性、资本性支出、资本来源以及收入费用构成产生重大影响其他关系,也应当同时披露。”

  (b) SEC对模拟财务数据的规定――

  SEC在本法生效后180天内将出台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申报材料中模拟财务信息的规定,要求这些模拟财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必须符合证券法和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具体包括:

  (1) 不得包含对重大事项的虚假陈述,也不得遗漏重大事项,披露模拟财务信息应尽可能以避免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解的方式进行;

  (2) 在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的前提下尽量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c) 对特殊目的实体(SPE)的研究和报告――

  (1) 研究要求——SEC应于表外披露制度(增补后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节(j)规定)生效后一年内,完成对发行证券公司报备及披露材料的研究以确定:

  (A) 表外交易的范围,包括资产、负债、租赁、损失及SPE的使用;

  (B) 公认会计规定是否使公司通过财务报表向投资者真实、透明地反映了表外交易的经济业务。

  (2) 报告与建议——完成上述研究后,SEC应在六个月内向总统、参议院的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及众议院财经服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并在报告中陈述:

  (A) 表外交易的金额或预计金额,包括(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节报备定期报告的)公司SPE的资产、负债、租赁、损失及使用;

  (B) 用于促进表外交易的SPE的范围;

  (C) 公认会计原则或SEC的规定是否促使公司通过财务报表向投资者真实、透明地反映了其表外交易的经济业务;

  (D) 公认会计准则是否明确地规定公司应对由其发起并承担主要风险和报酬的SPE进行了合并;

  (E) SEC为改善公司在财务报表及披露信息中对表外交易的披露透明度和披露质量所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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