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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4节 没收奖金及收益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6-04-02

  第304节  没收奖金及收益

  (a) 若发行证券公司因行为不当引起的原始材料与任何证券法之规定不符而被要求重编会计报表,则公司首席执行官与首席财务主管应偿还发行证券公司:

  (1) 在该公司首次发行证券或其在SEC备案(备案的财务资料中含有要求重遍的会计报告)后12个月内,从公司收到所有奖金、红利或其他奖金性或权益性酬金;

  (2) 在上述12个月内通过买、卖该公司证券而实现的收益。

  (b) SEC的免除权——在SEC认为必要且适当时,可以免除任何人受到上述(a)部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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