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6-04-02
第204节 审计师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10A部分由本法案作出修订,并增加了下述条款:
“(k) 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报告——任何审计发行证券公司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及时向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如下内容:
(1) 拟使用的所有关键性会计政策及会计惯例;
(2) 管理层讨论过的财务信息的所有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法(这些方法在公认会计原则范围之内),使用这些可选择的披露及处理方法的分歧,以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优先采用的处理方法;
(3)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管理层用于沟通的其他书面材料,如管理建议书及未调整差异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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