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待查 来源:支点人才网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16-03-24
(一)注意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对税负的影响。
在“营改增政策发布”之后,我们要注意在接受发票时尽量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抵扣。我们还要注意,外购货物或服务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则要转出进项税额。
(二)注意免费讲座和课程的处理。
许多教育培训机构都会面向提供一些免费讲座或试听试讲课程。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这种情形属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当计征增值税,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提供这些讲座和课程我们不会收取任何费用,但是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三)注意正确核算兼营收入。
教育培训机构除了培训业务,还可能有其他兼营项目。有的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同,例如出租场地属于不动产租赁收入,税率为11%;销售文具、教具等商品,税率为17%。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35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果我们核算不清,就有可能承担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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