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财政部 来源:财政部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15-10-22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邮电通信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邮电通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按季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20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收支差额”概念,是指邮电部所辖邮电通信企业的财务成果。其他通信企业仍使用“利润”概念反映企业的财务成果。
农村电信企业可以增加或减少有关明细科目,如:在“通信业务收入”科目下增设“农话收入”明细科目。
(六)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七)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二、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业务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账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
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账。
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取得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外汇调剂市场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增设“外汇价差”科目核算。买入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按照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用买入的外币购买物资、支付费用,按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按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入的外币偿还债务,按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实际取得的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的差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自调剂市场买入的,应冲销“外汇价差”科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其他来源取得的,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如在外汇调剂市场购入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也在“外汇价差”科目核算,并将买入外汇额度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以购入外汇额度和配套人民币资金买入外币时,按该外汇额度账面成本,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外币户),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购入外汇额度再出让时,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人民币户),按出让外汇额度的账面成本,贷记“外汇价差”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企业因通信业务而取得的外汇额度,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卖出外汇额度取得的收入,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企业,发生的信用证存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账。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向国外付款的企业,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可在本科目增设“信用证存款”明细科目核算。
三、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在途材料”或“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了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应根据发票账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借记“在途材料”或“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材料采购”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购入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款处理。企业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取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收到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112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记录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13号科目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应收记账用户的邮电欠费(报话欠费、机要通信欠费和邮资总付欠费)以及与企业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应收账款。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两个二级科目:1.用户欠费;2.其他。
“用户欠费”二级科目按营业部门和分支机构名称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核算,“其他”二级科目可以按照款项的性质(如国际回信券等)和结算对象(单位、个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的用户欠费借记本科目(用户欠费),贷记“通信业务收入”科目;收回的欠费,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用户欠费)。
企业发生的应收国际回信券等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冲销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14号科目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提取坏账准备,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发生坏账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三、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116号科目 营业款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营业部门(人员)、邮电分支机构应交和已交的营业收入款、市话初装费等。
二、本科目可按营业部门和分支机构名称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三、收到营业部门和分支机构交款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根据营业报告单或收入汇总表的收方转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通信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用户欠费”、“预收账款——用户预存款”、“其他业务收入——出售品收入”、“资本公积——市话初装费”等科目。根据营业报告单或收入汇总表的付方转账时,借记“通信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用户欠费”、“预收账款——用户预存款”、“应收账款”(交缴外汇券、国际回信券)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营业部门(人员)、分支机构收入的外汇券,严禁转让或套换,要如实交账,营业报告单上应单独反映。
第117号科目 备用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拨付供应、总务人员和分支机构备作零星开支,以及营业部门找零用的小额款项。
二、财务部门(人员)在拨付备用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按照报销数补足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应按使用备用金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科目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应收调度款,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以及应向职工收回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两个二级科目:1.应收调度款;2.其他。
“应收调度款”二级科目设置“定额款”和“超定额款”两个明细科目。“其他”二级科目可以按照款项的性质(如暂付购料款、应收售料款、借支旅费等)和结算对象(单位、个人)等进行分户核算。
三、企业按规定上缴调度款时,借记本科目(应收调度款——定额款),超过规定数额上交调度款时,借记本科目(应收调度款——超定额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调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资金调度中心拨给企业调度款和收回调度款时,也通过本科目(应收调度款)核算。
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21号科目 在途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尚未抵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企业不使用本科目。
购入的自建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机器设备等,应直接在“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材料的实际成本一般包括下列各项:1.买价(进货原价)、中转仓库的业务加成费;2.运杂费(包括运输、装卸、保险、包装、仓储等费用);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4.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包括挑选整理过程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合理的损耗,但应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5.按规定应由买方支付的税金,如进口材料应支付的关税、产品税、增值税等;6.企业自筹外汇购入材料应分摊的外汇价差。
以上第1、5、6项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其他各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不能不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三、企业购入的材料在支付货款、运杂费,或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材料尚未验收入库的,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等材料到达验收入库后,再借记“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已经收到发票账单但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
五、本科目应按照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122号科目 材料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企业购入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购入材料的实际成本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1.买价(进货原价)、中转仓库的业务加成费;2.运杂费(包括运输、装卸、保险、包装、仓储等费用);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4.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包括挑选整理过程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但应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5.按规定应由买方支付的税金;6.企业自筹外汇购入材料应分摊的外汇价差。
以上第1、5、6项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其他各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三、本科目的使用方法如下:
1.企业收到发票账单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购入材料,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2.已经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材料,可暂不作会计分录。待收到发票账单后,再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对于月终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按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冲回,或于收到发票账单时逐笔冲回。
3.根据合同规定预付货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材料验收入库后,再根据查核无误的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补付货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由企业运输部门以自备运输工具,将外购的材料运回企业,应计算购入材料应负担的运输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通信业务成本”等科目。
5.购入材料在运输途中的短缺毁损,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合理的途耗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经确定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员负责赔偿的损失,应根据有关证明,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净损失,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6.对于发票账单已到,但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应按采购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按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并按规定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7.月终时,应根据已经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的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并将计划成本与其相应的实际采购成本的差额,自本科目转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四、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即为已经收到发票账单但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
五、本科目应按照材料品种设置明细账。
第123号科目 库存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库的各种材料、零配件、润料、燃料、业务用品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低值易耗品、特准储备材料、工程物资分别在“低值易耗品”、“特准储备物资”和“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账。材料明细账根据收料凭证和发(领)料凭证逐笔登记。
三、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企业,对于验收入库的材料,应按照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在途材料”等科目。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取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出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发出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通信业务成本”、“共同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委托加工材料”、“附属生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企业,对于验收入库的材料,应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采购”、“委托加工材料”、“附属生产”等科目,并将有关的材料成本差异自“材料采购”、“委托加工材料”、“附属生产”等科目转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仓库发出的材料,应按计划成本借记“通信业务成本”、“共同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委托加工材料”、“附属生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并将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自“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转入“通信业务成本”、“共同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委托加工材料”、“附属生产”等科目。
五、企业的各种材料,应定期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应查明原因,核实处理。盘盈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盘亏或毁损的材料,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企业,对于盘亏和毁损的材料还须分摊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应自“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六、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月末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第129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库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仪表、管理用具、玻璃器皿等。
二、低值易耗品按照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三、外购、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以及对低值易耗品清查盘点,应比照“库存材料”科目的有关方法进行核算。
四、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的摊销方法: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借记“通信业务成本”、“共同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通信业务成本”、“共同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时,借记“通信业务成本”、“共同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报废时,收回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月份终了,应结转当月领用低值易耗品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五、在库低值易耗品的盘盈、盘亏、毁损处理,比照“库存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月末库存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第131号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二、外购、自制和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材料的成本差异应分别自“材料采购”、“附属生产”和“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转入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贷方。调整材料计划成本时,调整的数额应自库存材料等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调整增加的计划成本数额,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三、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按当月差异率计算,也可按上月差异率计算。计算差异率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通信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其他业务支出”、“附属生产”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蓝字登记;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四、本科目应按“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
五、本科目的月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材料和库存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第133号科目 委托加工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照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账。在明细账中应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以及发生的加工费和外地运杂费,收回加工完成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等资料。
三、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等科目。按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还应同时将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支付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以及剩余的材料,应按加工收回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剩余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四、本科目的月末余额,为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的材料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材料的运杂费等。
第134号科目 附属生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属不独立核算的生产单位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代办工程及其他作业,如代制、代修等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本科目按产品名称、工程项目或作业项目设立明细账户,并按材料、工资、费用设置专栏进行核算。 三、用于生产的材料、工资和费用,凡能直接记入本科目的,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不能直接记入本科目的,可由“共同费用”等科目分摊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共同费用”等科目。
四、完工入库的产品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差异。
五、完成的代办工程及其他劳务作业,按照本科目反映的实际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完成代办工程及作业应结算的价款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同时按应交税金,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六、按规定预收委托人的款项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完成代办工程及作业应结算的价款,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七、本科目月末余额反映未完代办工程作业和在产品的价值。
第136号科目 集邮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进经销的集邮邮票、邮票折、邮票册和集邮用品等商品。
二、本科目设置两个二级科目,其核算内容如下:1.库存集邮商品:核算购进经销的集邮商品的销售价格。
2.集邮商品进销差价:核算购进经销的集邮商品的销价与进价的差额。
三、集邮商品采用销价核算。
购入集邮商品,按销价借记本科目(库存集邮商品),按进价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进销差价贷记本科目(集邮商品进销差价)。
售出集邮商品的价款,发生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款结算”科目;月终汇总转列集邮收入,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通信业务收入——邮政收入——集邮收入”科目。同时,减少库存集邮商品,将集邮商品进价转列邮政成本,借记“通信业务成本——邮政专业成本——业务费”科目,并将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集邮商品进销差价),按销价贷记本科目(库存集邮商品)。
四、集邮邮票经批准进行向上调价时,将新旧价差借记本科目(库存集邮商品),贷记本科目(集邮商品进销差价)。向下调价时,作相反分录。
五、本科目按集邮商品的品种设置明细账,按出入库凭证逐笔登记,并定期与库存实物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六、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按销价核算的库存集邮商品扣除集邮商品进销差价后的价值。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种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租金,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开办费、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通信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151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1.股票投资;2.债券投资;3.其他投资;4.应计利息。
三、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应根据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接受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四、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面值购入的债券,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其他投资: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材料等,按投出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企业以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收到其他单位投资分红的利润,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企业投出的资金数额与收回的投资有差额时,其差额作为增减“投资收益”处理。
六、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152号科目 拨付所属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上级拨付给所属企业的工程项目资金,上级收到所属企业上缴折旧和工程余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上级将工程资金通过银行拨付给所属企业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属企业上交折旧或工程资金余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所属企业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定期核对上交、下拨数及余额,季末省内汇总报表时,本科目的余额与所属企业“上级拨入资金”余额相抵销。
三、会 计 报 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季末、年末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本表的资产总计应等于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二、本表各项目的年初数,应根据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各项目的年末数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口径不一致,应对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年末数按本年度规定作相应调整后,再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并在年度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的实际结存。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而尚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应收的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各种欠款,包括邮电用户欠费、期末欠交款等款项。本项目应按“应收帐款”和“营业款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企业收取的具有保证金性质的预收用户款,应在“预收帐款”项目反映,不得抵减本项目期末余额。
5.“用户欠费”项目,反映期末应向用户收取的邮电使用费。本项目属于“应收帐款”项目的其中数,应根据“应收帐款”的“用户欠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坏帐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填列。本项目作为流动资产的减项,其借方余额应以负数填列。
“应收帐款净额”项目,按“应收帐款”项目的数额减“坏帐准备”项目的数额填列。
7.“备用金”、“其他应收款”、“待摊费用”项目,应按各科目期末余额分别填列。增设“外汇价差”科目的企业,如有借方余额,在“待摊费用”项目反映。
8.“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结存的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各种材料、集邮商品、低值易耗品等。本项目应根据“在途材料”或“材料采购”、“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附属生产”、“集邮商品”科目的实际余额合计填列。
“材料”、“集邮商品”两个项目作为“存货”项目的其中数分别反映。其中“材料”项目反映包括在“存货”项目中的通信企业材料的结存数额,该项目应根据通信企业帐内的“在途材料”或“采购材料”、“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其中“集邮商品”项目,反映包括在“存货”项目中的库存集邮商品期末存货成本,该项目应按“集邮商品”科目的余额填列。
9.“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0.“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所有的各类固定资产原价、累计已提折旧及其净值。“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负数填列。
12.“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包括需要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工程用料结存、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等。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填列。
14.“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包括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需要分期摊销的开办费等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特准储备物资”项目,反映企业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储备的用于防汛、战备等特定用途的物资期末结存成本。本项目应根据“特准储备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和固定资产盘亏分别扣除盘盈、溢余后的净损失。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的“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的实际余额分别填列。如为贷方余额表示溢余,以负数填列。
17.“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借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余额填列。
18.“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开出的尚未到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填列。
19.“应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原材料或接受劳务供应,而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20.“预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用户预存款和待转以后各期收入的预收报刊发行费及其他预收帐款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预收帐款”科目的余额填列。
21.“用户预存款”项目和“预收报刊发行费”项目,属于“预收帐款”的其中项目,应根据“预收帐款”科目所属的“用户预存款”、“预收报刊发行费”科目的余额分别填列。
22.“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和暂收单位和个人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3.“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应付工资”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以“-”号表示。
24.“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用于职工个人的职工福利费的期末余额。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实际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25.“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填列。
26.“未交上级收支差额”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上级的收支差额,包括非纳税义务人的应交所得税、应交特种基金。本项目应按“应交上级收支差额”科目余额填列。报表汇总单位编制本级自身报表时,应与“所属上交收支差额”科目的余额合计填列本项目。
27.“未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未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多付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教育费附加和邮电部应交的特种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填列(多交数以“-”号填列)。
29.“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付出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
30.“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中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年末“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数分析填列。
31.“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余额减去已列入“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中的有关数额后的余额分析填列。
32.“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长期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余额减去已列入“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中的有关数额后的余额分析填列。
33.“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期末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一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余额减去已列入“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中的有关数额后的余额分析填列。
34.“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包括“特准储备基金”等其他长期负债应根据“特准储备基金”等科目的余额填列。
35.“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余额填列。
36.“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企业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应根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的余额填列。
37.“上级拨入资金”项目,反映企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投资扣除累计已交折旧后的实际占用资金净额。企业应根据“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余额减去“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的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当“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的余额大于“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余额时以“-”号表示。汇总后该项目数额应与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的“拨付所属资金”的期末余额核对相符。
38.“未分配收支差额”项目,反映企业期末累计未分配的收支差额。本项目应根据“收支差额分配”科目的余额填列。
39.本表资产总计=流动资产合计+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合计+无形及递延资产合计+其他资产
40.本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流动负债合计+长期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
四、汇总附属企业报表时,应按各相同项目分别汇总,如遇项目名称不一致时,按相同性质的项目汇总。
损益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止财务收支累计完成情况和收支差额完成情况。
二、本表“本期数”栏,按本期完成数分项填列;本年累计数栏,按本年年初至报告期累计完成数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通信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合计数,包括邮政收入、长途电信收入、市内电话收入。本项目按“通信业务收入”科目累计数填列。
2.“通信业务成本”项目,反映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包括邮政专业、长途电信专业、市内电话专业成本。本项目应按“通信业务成本”科目的累计数填列。
3.“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本项目应按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累计数填列。
4.“通信业务收支差额”项目,反映企业主营业务收支差额。本项目数应按本表“通信业务收入”项目的数额减去“通信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数额后的差额填列。支差以“-”号表示。
5.“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其他业务的经营成果。本项目应按“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累计数减去“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累计数额后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表示亏损,以“-”号表示。
6.“管理费用”项目和“财务费用”项目,按“管理费用”科目和“财务费用”科目的累计数分别填列。
7.“营业收支差额”项目,反映通信业务实现的经营成果。本项目应按“通信业务收支差额”项目加“其他业务利润”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差额填列。
8.“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净收益。本项目按“投资收益”科目的累计数填列。
9.“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业务以外发生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累计数分别填列。
10.“收支差额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收支差额总和。本项目应按本表“营业收支差额”项目的数额,加“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项目数额,减“营业外支出”项目数额后的差额填列。支差以“-”号表示。
财务状况变动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加和减少情况。
二、本表左方反映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运用合计数的差额等于右方流动资产增减净额与流动负债增减净额的差额。正差表示当年流动资金净增加额,负差表示当年流动资金净减少额。
本表各项减少数都用“-”号表示。
三、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本表右方各项流动资产和各项流动负债的增加(或减少)数,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项目的年末数减年初数后的差额计算填列。
本表左方各项目的填列方法如下:
1.“本年收支差额”项目,根据“损益表”中的“收支差额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实际数”栏的数额填列。
2.“固定资产折旧”项目,反映虽影响企业收支差额(或利润)的减少但并不减少企业流动资金的本年提取的折旧,本项目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摊入当期损益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4.“固定资产盘亏”项目,反映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固定资产盘亏扣除在营业外收入中列收的固定资产盘盈后的净损失(或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项目的发生额减去“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固定资产盘盈项目发生额后的差额填列,盘盈大于盘亏的差额以“-”号表示。
5.“清理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因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的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扣除处理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后的差额填列,收益大于损失的差额以“-”号表示。
6.“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反映不包括在以上项目中的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发生数填列。
7.“固定资产清理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收入、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收入以及因固定资产损失而向过失人或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扣除借方发生的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填列,清理费用大于收入的以“-”号表示。
8.“增加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长期负债累计增加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年度内归还长期负债累计数,应在本表“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填列,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后在“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
9.“收回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收回的长期投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年度内企业增加长期投资应在本表“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在“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在填列“增加长期投资”项目时,应按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0.“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项目和“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项目,分别反映年度内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累计数。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方发生额有关数字与“累计折旧”“长期投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11.“资本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增加的资本累计数。应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上级拨入资金”及“拨付所属资金”(作减项)科目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差额的合计数填列。
12.“应交上级收支差额及应交所得税”项目,应根据“收支差额分配”科目的“上交收支差额”和“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上级应拨入收支差额以“-”号表示。
13.“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提取的盈余公积。本项目应根据“收支差额分配”科目所属“提取盈余公积”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计算填列。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以“-”号表示。
14.“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从当年财务成果中已分配的应付投资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收支差额分配”科目所属“应付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数填列。
15.“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交财政的特种基金。本项目应根据“收支差额分配”科目所属“应交特种基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上述收支差额分配各项目均不包括调增调减上年收支差额相应调整的收支差额分配数。
16.“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增加固定资产(本项目不包括盘盈的固定资产,但应抵销本年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净值)所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建造固定资产而支出的资金累计数,包括收回长期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和“在建工程”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7.“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增加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特准储备物资”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8.“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9.“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各分配项目按会计核算有关科目,分析填列。
二、邮电部所辖邮电通信企业在编制本表时应按内部报表“所得税及企业留存收益计算表”(会邮02表附表4)的有关项目分析填列。
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各项主营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以及实现收支差额的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根据“通信业务收入”、“通信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计算填列。
三、如企业其他业务比较稳定,收入、支出、利润数额较大的,也可视作主营业务,在表中增列项目予以反映。
四、表中设有“主营业务费用”栏目,是指工业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所发生的“产品销售费用”,目前邮电通信企业可以不填,故将这一栏划掉。
【版权声明】文章来源:网络,文中或封面图片来自授权原作者及互联网。为非商业用途使用。
如因版权等有疑问,请于本文刊发30日内联系安越(微信:yuexianghui03)。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最终解释权归安越所有。
上海安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021-58362000
15801919100(公开课24h服务)
15801990967(内训24h服务)
15801990967(管理咨询24h服务)
关注安越官方微信
CopyRight © 安越咨询 版权所有 沪ICP备 05001842深耕欧美管理会计理念,聚焦中国企业实践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