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越整理 来源:会计网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15-07-30
小微企业财政支持优惠政策
1、150亿元发展基金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支持初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2、各级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请列入省小企业培育、成长、特色产业提升和技术创新“四项计划”重点项目库的中小企业可于每年3—5月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可登录中国中小企业山东网查询。补助方式是贷款贴息或无偿补助,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
详见文件:财企[2008]179号
3、列入省“四项计划”的企业,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年度通知要求,可获得以下支持:
(1)重点投资项目补助。对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专业化发展、节能减排、增加就业岗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项目进行补助。
(2)技术创新补助。对中小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研发项目进行补助;对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开发、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软件进行补助。
(3)生产******业补助。对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物流企业仓储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进行补助。
(4)企业管理补助。对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水平进行补助。
(5)企业专利补助。对中小企业专利开发、申请项目进行补助。
(6)开拓市场补助。对中小企业参加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博览会展位给予补助。
4、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对工业中小企业实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技术改造进行补助。项目单位每年3—5月向所在地发改、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详见文件:发改产业[2009]795号、发改办产业[2009]1686号
5、中央财政设立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对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产业升级等给予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扶持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
详见文件:财企[2010]103号、鲁财企[2010]57号
6、中央和省财政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专项资金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等给予贷款贴息、无偿补助或资本金投入,扶持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详见文件:财企[2005]22号、鲁财企[2001]48号
7、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对中小企业开展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企业项目不超10万,团体项目不超150万。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详见文件:鲁财企[2010]50号
8、中央和省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对服务业企业的技术升级、设施改造、网点建设、系统平台建设、人员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服务办和财政部门申报。
详见文件:财建[2009]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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