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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1133 其他应收款

作者:财政部 来源:转载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4-05-01

发文标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1133 其他应收款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4-04-27
实施时间: 2005-01-0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下载全文: 小企业会计制度.pdf
相关法规: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专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

  1133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置“备用金”科目的小企业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其他应收、暂付款主要包括:

  (一) 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二) 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三) 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四) 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三、小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其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提取及转回等,应比照“应收账款”科目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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