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ancial-info财务天地

安越 > 财务天地 > 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的说明

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的说明

作者:财政部 来源:财政部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15-10-23

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的说明 财库[2001]63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减少随意性,克服人为因素影响,特作如下说明:

    一、《补充规定》仅适用于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不比照执行。

    二、中央财政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仅限于《补充规定》中列示的五种情况,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事项均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

    (一)预算已经安排,由于政策性因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国债投资项目支出。

    年初中央财政预算总盘子中已经安排,执行中由于国家计委未能按预算足额下达投资计划等原因,需作结转处理。

    (二)预算已经安排,由于用款进度的原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参加国库单一账户试点单位,由于用款进度的原因,年终有一部分资金留在财政总会计账上拨不出去,为了不虚增财政结余,需作结转处理。

    对于不实行国库单一账户试点的单位,财政总会计不得作结转处理。

    (三)动支中央预备费安排,因国务院审批较晚,当年未能及时拨付的支出。

    (四)为平衡预算需要,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补充偿债基金支出。

    为了平衡预算,需要根据当年赤字规模和债务收支情况,确定补充偿债基金的具体数额,作当年支出处理。

    (五)其他。主要是指除上述情况之外,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需作结转处理的事项。

    三、由于年终结账前,才能最后确定当年应支未支的数额,因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平时不作账务处理,待年终结账时,根据经确认的结转数额,再作账务处理。

  

【版权声明】文章来源:网络,文中或封面图片来自授权原作者及互联网。为非商业用途使用。
如因版权等有疑问,请于本文刊发30日内联系安越(微信:yuexianghui03)。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最终解释权归安越所有。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上海安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021-58362000
15801919100(公开课24h服务)
15801990967(内训24h服务)
15801990967(管理咨询24h服务)

BD@EasyFinance.com.cn

客户反馈Feedback

了解更多Subscribe

微信二维码

关注安越官方微信

CopyRight © 安越咨询 版权所有 沪ICP备 05001842网站备案深耕欧美管理会计理念,聚焦中国企业实践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