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财政部 来源:财政部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14-11-15
(一)2014年7月31日前,各中央部门将部门预算(预算表及预算附表,详见附件2、3)报财政部(一份,附电子数据),其中,项目申报文本只报送电子数据。
(二)2014年10月25日前,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审定的中央预算(草案)确定分部门预算分配方案,向各中央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同时,向按经济分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试点部门发放专门的预算编制软件。
(三)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二上”预算(预算表及预算附表),于2014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一式两份,附电子数据),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央部门须报送一式三份。
(四)2014年12月31日前,财政部将汇编的中央预算(草案)及拟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央部门预算报国务院审批。
(五)2015年1月15日前,财政部将国务院批准的中央预算(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六)2015年2月15前,财政部将中央预算(草案)提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七)财政部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各中央部门预算。各中央部门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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