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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15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

作者:财政部 来源:本站整理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14-11-15

    (一)2015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预算编制的各项要求,确保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充分、合理预计部门预算中各项收入,真实、完整反映各项支出,详细填报部门职能和机构设置情况、部门预算编制说明等文字材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规定标注部门预算数据及相关文件密级。财政部将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考核评比的有关要求,对2015年中央部门预算编报工作进行考评。

    (三)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收支包括:

    1.行政单位:全部收支列入部门预算;

    2.事业单位(包括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等):除开展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收支以外,其他的收支全部列入部门预算;

    3.军队武警:全部收支列入部门预算;

    4.社会团体:公共财政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等收支列入部门预算;

    5.企业:公共财政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等收支列入部门预算。

    (四)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和口径,如实编报“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

    1.2015年中央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2014年相关预算规模。2015年中央部门安排的会议费,原则上不得超过2013年决算数和2014年预计执行数。

    2.2015年中央部门“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编报的单位范围,包括编报201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中央部门本级及所属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

    3.“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具体口径:

    (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3)公务用车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4)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会议费,指单位在会议(包括一、二、三、四类会议,在华召开的国际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支出。

    (五)按照《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7号)要求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各部门在“一上”预算时要按照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编报基本支出预算,认真填报基础信息数据库相关数据。2015年预算中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情况较上年发生变化的,要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六)按照《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从紧编制项目支出预算。2015年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除党中央、国务院已确定的重大支出以及教育、科学、农业等重点支出外,其他一般性项目支出预算要严格控制。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原则上项目支出要全部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具体用途,上级单位不得代编下级单位预算。继续实行前三类项目核减激励机制,继续开展按经济分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试点工作。规范重点项目执行管理,原则上当年财政拨款预算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全部选为重点项目,教育、社保、就业、医疗卫生、住房等民生支出中未达到1亿元的大额项目也应选为重点项目。

    (七)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中央部门在申报2015年预算时,要将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扩大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范围,2015年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资金规模要力争达到本部门项目支出规模的40%,纳入绩效评价试点范围的项目资金规模要力争达到本部门公共财政支出规模的8%。鼓励中央部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积极配合财政部做好重点领域和项目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并可自行选择部分领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试点,以及选择部分下属单位开展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进一步完善评价结果反馈机制,督促整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并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八)加大结转和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经财政部批复确认的截至2013年底项目支出累计结余资金,除已安排使用部分外,其余原则上全部统筹用于2015年预算支出。对2014年结转资金要充分预计,在2015年“二上”预算中全面、完整地反映。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要视情况适当减少2015年财政拨款预算。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长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中央部门,要适当压缩2015年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建立结转和结余资金清理机制,对结转和结余资金常年居高不下、统筹使用不力的部门,财政部将研究把部分结转和结余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九)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2015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财综〔2014〕37号)要求。认真、如实填报住房改革支出预算。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应优先消化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动用公房出售收入和其他资金。

    (十)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都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中央部门要严格依据国务院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范围,凡属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预算金额。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要严格按照预算支出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其他项目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同类项目历史成效结果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中央预算单位未按以上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支付资金。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时,没有提供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部将不予审批。

    (十一)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认真研究梳理本部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向社会购买。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从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认真填报“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录入表”,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组织管理,灵活、合理确定购买方式,强化预算执行监控,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机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衔接工作,真正实现购买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十二)做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工作。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购置车辆、单位价值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都必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取消一般公务用车”的规定,结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展,严格控制车辆购置数量和经费。未纳入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的单位,不得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中申报执法执勤用车。对其他资产,如办公设备、家具等的配置,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配置标准,严禁超标准配置,未制定配置标准的,要严格论证,加强配置管理。

    (十三)有预算分配职能的部门要按照全国人大、审计署关于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留指标比例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并将预算指标落实情况按规定时间反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分配的中央基建投资中,要确保中央本级和补助地方支出年初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比例均不低于75%。

    (十四)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前开展项目论证、审核工作,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支出必须落实到具体执行单位、具体项目。对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对管理政策明确的据实结算项目,原则上全部列入年初预算,执行中进行清算。严格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政府性基金,不得超范围使用。没有相关法规制度依据,不得将政府性基金用于本部门、单位基本支出。用于基本支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编制年初预算时,要如实编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未经批复不得动用。预算一经确定,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事项外,不得调整。政府性基金超收收入原则上当年不安排支出。

    (十五)中央部门及基层预算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以综合财政监管推动基层预算单位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流程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建立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财政运行机制。

    (十六)2015年,95个中央部门的部门预算要报送全国人大审议(详见附件1)。报送全国人大审议预算的中央部门,应向财政部报送“二上”预算一式三份,并提供详细的编报说明,确保预算编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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