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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1251 委托加工物资

作者:财政部 来源:转载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4-05-01

发文标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1251 委托加工物资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4-04-27
实施时间: 2005-01-0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下载全文: 小企业会计制度.pdf
相关法规: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专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

  1251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还应同时结转进销差价。小企业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 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 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按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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