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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3节 关于违法者和违法行为的研究和报告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6-04-02

  第703节    关于违法者和违法行为的研究和报告

  (a) 研究——SEC应该基于从1998年1月1日到2001年12月3日的信息进行研究以决定——

  (1) 证券从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投资顾问、经纪人、经销商、律师和其他从业人员,在SEC前曾经有过以下行为的人数:

  (A)被发现协助和教唆违反联邦证券法,包括根据该法制订的法规或规章(本节统称“联邦证券法”),但没有作为主犯在任何行政或民事程序,包括已经和解的程序中受到制裁、惩戒或处罚的人(本节统称“协助教唆者”);和

  (B)曾经是违反联邦证券法的主犯的人;

  (2)协助教唆者和主犯违反联邦证券法的情况

  (A)所违反的联邦证券法特定条款;

  (B)对协助教唆者和主犯实行的特定的制裁或处罚,包括对这些人征收的罚金的数额;

  (C)协助教唆者或主犯是否一人犯数罪;

  (D)在委员会成立之前是否对这些违法者进行惩戒性的制裁,包括公开谴责、停职、暂时禁入或永久禁入。

  (2) SEC从协助教唆者和主犯身上征收的归还,赔偿或其它性质的罚款或支付的金额。

  (b) 报告——基于依照(a)小节进行的研究的报告应该法案签署后6个月内提交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和众议院财经服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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