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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节 联邦法院规定的市场禁入权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6-04-02

  第603节   联邦法院规定的市场禁入权

  (a)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节(d)中结尾中加入以下内容:

  “(6)关于禁止参与发行低价股票(penny stock)的法院权力――

  (A) 总体要求——根据第(1)段的规定,对于在低价股票发行中存在不当行为的人,法院可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暂时或永久禁止当事人参与股票发行业务。

  (B) 定义——本节中,“参与低价股票发行的人”包括担任经纪人、交易商或发行人,目的在于发行、交易或引诱投资者买卖低价股票的行为。SEC可以依法规定其他行为,适当作出部分或全部的例外性规定,规定有条件和无条件,等等。”

  (b) 《1933年证券法》第20节结尾中加入以下内容:

  “(g)关于禁止参与发行低价股票的法院权力——――

  (1) 总体要求——根据第(a)段的规定,对于在低价股票发行中存在不当行为的人,法院可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暂时或永久禁止当事人参与股票发行业务。

  (2)定义——本节中,‘参与低价股票发行的人’包括担任经纪人、交易商或发行人,目的在于发行、交易或引诱投资者买卖低价股票的行为。SEC可以依法规定其他行为,适当作出部分或全部的例外性规定,规定有条件和无条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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