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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7节 关于律师职业责任的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6-04-02

  第307节  关于律师职业责任的规定

  在本法案颁布后180日内,SEC应本着维护公众利益及保护投资者的宗旨,对作为发行证券公司代理人的律师的言行制定最低要求,包括:

  (1) 要求律师向公司的首席法律顾问或首席执行官报告公司(或其代理)的违反证券法律的行为及不履行受托义务的行为(或类似的违反行为);

  (2) 如果该公司的法律顾问或执行官员未对律师的上述报告做出适当回应(如对违法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或惩罚措施),则要求律师向该公司的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报告,或是向该公司董事会下属的某一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是未被公司雇佣的董事)报告,或是直接向该公司的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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