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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98年修改沿用至今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作者:财政部 来源:财政部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15-10-22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财会[199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和加强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满足保险监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对1993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07号)进行了系统地修订。现将修订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保险公司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利润分配表。

    (四)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财务报告法定使用者。

    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报出。

    (五)公司汇总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七、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九、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查看全文请下载附件保险公司会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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